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,全面落实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,保障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培训学员的身心健康,根据省司法厅政治部《关于开展2020年度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工作的通知》和《关于开展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新招录人民警察2020年公务员初任培训暨警衔首次授予培训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培训通知》)和学院防控办的要求,制定培训工作暂行规定。
一、严格落实培训学员报到前管理要求
1、严格按照省司法厅政治部《培训通知》和学院防控办的要求执行。
2、开训前对教室、寝室、训练场地等学员学习生活场所开展安全检查和卫生检查,消杀杜绝安全隐患。
3、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学员不得报到参训。
4、培训处及时告知学员报到安排,带齐必备的生活用品,少带与学校生活无关的其他物品,便于寝室内务管理。准备足够的口罩、免洗消毒液等个人防护用品,提醒送培单位严格按照《培训通知》的要求报到。
5、开训前14天内不得前往国内疫情中、高风险地区或出国、出境,并在全国健康码系统每天打卡。
二、学员在培训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
1、星期一至星期六实行严格的封闭式管理,强化警务化管理要求,无特殊情况不得离开学校,家属和单位同事原则上不得进校探望。
2、培训前15日学员严格按照防控办的要求坚持每天晨、午、晚体温检测。
3、进一步强化日常考勤和请销假管理,确有特殊情况需离校的学员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。
(1)学员离校前往德阳市区必须经中队长(班主任)审批,再报培训处学员管理科科长审批;
(2)学员离开德阳必须经培训处领导审批;
(3)学员出省需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;
(4)在德阳市无现存确诊病例的情况下,学员周末经批准可离校前往市区,按时返回,不得外住。其他节假日外出要求另行通知。
所有离校学员必须登记离(返)校时间、离校原因和目的地、乘坐交通工具等情况。外出期间不得违反疫情防控要求,返回时测量体温正常方能入校。
各中队(班级)应及时掌握学员缺勤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,学员考勤情况每天如实填报。对因病缺勤学员必须清楚病因并持续对相关情况进行追踪,如发现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早期症状(如发热、乏力、干咳等)和异常情况的,立即向学院疫情防控部门报告,同时按学院疫情防控相关流程处置。
4、行课期间经批准离校的学员需持中队长(班主任)签发的书面证明,交由门卫或执勤学生检查。学员出入仅限凯江路南北校区校门。
5、根据教学安排和错时用餐要求,中队(班级)按作息时间自行安排,下午课外活动时间由各中队(班级)组织体育锻炼或其他活动。组织早操和活动时保持安全距离。
6、各中队(班级)严格按照学院防控办要求组织好学员的晨、午、晚体温检测,加强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,提高学员自觉和自主防控的意识和能力。
7、强化学员卫生习惯养成教育,自觉参加垃圾分类工作。
8、教育学员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,杜绝餐饮浪费。在校期间不得购买外卖和流动摊点上的食品。
9、各中队长(班主任)老师应加强对学生心理问题的关注和情绪疏导,开通心理支持热线和网络心理援助服务,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进行处置。
10、暂停室内、严格控制室外大型聚集性活动,可按班级、寝室等为单位开展文体和学习活动,一般情况下不得以全体培训班为单位在室内集会和组织活动。学院组织的大型文体活动、队列会操等另行通知。
11、暂停每周一早上的学员大会。
12、培训学员工作考评临时增加“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”考核项目,对学院防控部门要求的晨、午、晚检、健康打卡,学员被褥洗涤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,相关数据以防控部门月汇总数据为准。
13、科学防控,不信谣不传谣,不接受不传播假信息。
三、疫情防控期间培训学员违规行为的处理
1、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视情节给予扣操行20分以上:
(1)在校期间购买流动摊点和外卖食品的;
(2)不按学院规定落实每日健康打卡制度的;
(3)擅自留宿校外人员,或擅自组织聚集性活动的;
(4)瞒报、漏报、谎报个人身体健康状况,或明知共同居住的人身体健康异常而漏报、瞒报、谎报的;
(5)瞒报、漏报、谎报自己和家庭成员的旅居史、与确诊或疑似患者的接触史、境外逗留史的;
(6)拒绝配合体温测量等疫情防控措施的;
(7)不服从老师、门卫、执勤学员干部管理的;
(8)违反疫情防控期间请销假制度的;
(9)在网上或以其他方式散播与疫情相关的谣言,转发不实信息,造成不良影响的;
(10)其他经学院认定的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的行为。
2、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通报给所在单位,并报司法厅政治部(警务处)批准取消培训资格:
(1)拒绝接受隔离或者治疗等防控措施,或在隔离观察期间擅自离开隔离场所的;
(2)身体出现疑似症状,不主动按要求上报,或瞒报、漏报、谎报等,情节或后果严重的;
(3)未经批准,前往新冠肺炎中、高风险地区;
(4)倒买倒卖防疫物资,情节严重,数额较大,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的;
(5)明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,或被疾控部门认定为密切接触人员,仍故意参加聚会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、到公共场所活动,或有其它故意传播病毒扩大疫情行为的;
(6)经学院认定的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、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行为。
3、疫情防控期间,学员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的行为,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。
四、工作要求
1、秋季学院培训工作根据疫情发展实时情况、司法厅主管部门安排和学院防控部门的要求适时调整。
2、学院培训处应密切配合疫情防控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工作,落实各项防控措施。
3、严格落实值班、值周工作要求,强调到岗到位,对突发情况做好先期处置,及时报告。
4、以人为本,高度重视学员学习、生活方面的诉求,强化保障,加强正面教育和引导。
5、重视舆情监测,发现问题及时报告。